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划定方案的通知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商丘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划定方案 为建立健全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商丘市中心城区(梁园区、睢阳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城市集中建设区域,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环路,中心城区面积411.12平方千米)。 二、划分原则 (一)以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布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确定。 (二)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06—0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DB41/T2670—2024)》 《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豫环文〔2023〕47号) 《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商政办〔2019〕25号) 《商丘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四、划分结果 根据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23个区域作为我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区域信息详见附件1)。 五、管理规定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限值按照所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5.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6.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7.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8.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10.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22〕34号)执行。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以《商丘市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试点统计表》为准。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因建筑物分类、分布或用地性质等发生变化,由市政府根据管理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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